朱姓男子被控提供帳戶讓詐團洗錢,致被害人被騙走的29萬元,被提領一空。基隆地院審理時,朱男辯稱開戶當天就遺失存摺、提款卡與密碼,法官不信,重判他4月徒刑,併科2萬元罰金。
判決指出,朱姓男子被控提供帳戶供詐團洗錢,害賴姓、蔡姓女子去年2月間合計被詐團騙走29萬現金,在匯入朱男的帳戶後,馬上被詐團提領一空。
檢警查出,朱男前年11月間辦的帳戶,只有存進去1千元,就沒再使用該帳戶,一直至去年2月,賴、蔡匯入那天,被警方列為警示帳戶後,都未曾使用過。
檢方認定,朱申辦帳戶的目的,就是提供給詐團用來洗錢,將朱依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嫌起訴。
法院審理時,朱男辯稱他當初為了上班的薪轉帳戶才去開戶,開戶時存了1000元後,開戶當天就發現存摺、提款卡與密碼遺失了;他沒有把帳戶、提款卡與密碼提供給他人使用。
法院認為,朱開戶當天就發現帳戶、密碼與提款卡遺失,竟遲至本案帳戶去年2月被列為警示帳戶,都沒有去銀行辦掛失帳戶,顯與一般常情相違背。
朱辯稱他的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是遺失,未提供他人使用,顯不可採。
法院因此將朱依違反洗錢防制法一般洗錢罪,判他4月徒刑,併科台幣2萬元罰金。
自由時報2022-06-28 1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