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陳姓男子在前年間,以取回放置在兒子未成年前女友住處的工具為由,相約與少女見面,雙方聊天後,陳藉故前往少女房內,並以「休息一下」為由,躺在床上趁機性侵少女,少女害怕不敢聲張,事後才告知同學,校方發現後報警,少女經驗傷後提告,陳入珠位置與少女下體撕裂傷位置相符,一、二審都認定犯行明確,判刑3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苗栗縣陳姓男子因兒子曾結交15歲的少女當女友,陳兒事後與少女分手後,陳在前年3月25日晚間,以臉書通訊軟體與少女聯繫,以取回放在少女住處的工具為由,約少女見面,雙方先在附近超商購買啤酒、飲料聊天後,陳藉口回少女住處房間內「休息」,少女不疑,帶著陳返回住處。
陳男到少女房間後,佯稱要睡覺休息,但卻對躺在床上的少女毛手毛腳,少女出聲表示拒絕,但陳男仍脫光自己與少女身上衣物,性侵得逞,少女事後不敢張揚,擔心遭外界異樣眼光,事隔一個月後,才向同學透露後,轉告師長,少女父親氣得提告性侵。
陳男在一審時,全然否認犯行,只承認有在少女房間內待了20分鐘,但什麼事都沒做,不過法官勘驗相關證據發現,少女驗傷時,在下體的11、2、7點鐘方向,有陳舊性裂痕,與陳男生殖器入珠的位置在12點、3點、6點鐘位置的角度相間,證明二人的確有發生性關係,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10月。
陳男上訴二審改口,少女身體沒有傷勢,顯見少女沒有遭到強迫,另外入珠位置與少女下體裂痕,位置、角度都不對,不能證明是他造成。
二審認為,根據少女證述,案發時只有閃躲動作、小聲拒絕,沒有積極反抗,所以少女身體沒有傷勢,也屬合理,另外少女因為擔心外界異樣眼光,事隔一個月才去醫院驗傷,如果少女在案發時有受傷,相關的挫、瘀傷應該也是痊癒,不能據此辯駁。
另外,陳男生殖器入珠位置與少女下體的陳舊性裂痕,有角度差異,但醫師是以目測方式大約方向記載,非以精確儀器測量,而一點鐘的角度,可能有左右15度的偏誤,而且陳男犯行時的體位,也不可能如量角器般左右完全擺正,顯見女女下體的撕裂傷,有很大可能是陳男性侵時造成,不採信陳辯詞,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可上訴。
聯合新聞網2022-06-16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