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是為防止當事人因判斷、認知及表達能力降低,做出有害於本身的行為或重要決定,法律賦予當事人親屬、縣市政府或社福機關等提出聲請的權利,法院會根據個案狀況指定適合人選擔任「輔助人」。
受輔助宣告人在採取民法15-2條所列行為時,比如財產處分、訴訟、買賣、借貸、贈與、作保等,必須得到「輔助人」同意,但就醫、投票、結婚等公民基本權益不受限制;心智缺陷者易受人利用或詐騙,輔宣主要規範財產、遺贈、簽約等重要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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