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年前尚在現役中的士兵,在108年服役期間透過網路認識年僅13歲的少女,雙方進一步成為男女朋友,還在少女家中客廳發生性關係,未料卻讓少女懷,該名士兵事後不但沒告知女方家人也不處理,少女母親直到女兒懷孕5個月後,才被帶去施行引產手術,並怒告男方,一審法官判處該名現役士兵1年8個月,經上訴後,雙方達成和解,台中高分院仍維持原判,同意緩刑3年,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
根據判決書記載,該名現役軍人於108年11月間透過網路臉書認識,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男方明知A女係未滿14歲之少女,卻於108年12月中旬某日下午,在女方家中客廳內,與小女友發生性關係。
未料,A女在108年12月月底發現生理期沒來,該名現役軍人於是要求A女以驗孕棒驗孕,發現女友已懷孕後,未立刻告知女方或及家屬,直到女方家屬到109年4月間察覺A女可能懷孕,才陪同A女前往醫院檢查確定懷孕後,才拜託醫院對A女施行引產手術。
事後女方家屬怒告該名現役軍人,一審法官審理後,認為雙方為男女朋友,男方明知A女未滿14歲,身心均未發展完全,仍發生性關係導致A女懷孕並至醫院施行引產手術,男方所為影響A女身心發展之健全。
法官考量,男方自警詢時起即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希望與女方成立和解,但少女家人因認為當初不反對A女與被害人交往,且已先告知男方若與A女發生性行為需依法付出代價,男方卻仍與A女發生性行為,甚至在知道被害人懷孕後,也未於第一時間告知A女,因此A女無意願與被告和解。因此遭判1年8個月。經上訴後,雙方終於和解,但台中高分院維持駁回上訴原判。
中時新聞網 2021/08/16 1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