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一名58歲女子,聲稱患有關節病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還得扶養高齡90歲母親,要求第一段婚姻的一對子女共同支付每個月2萬餘元的生活費,遭台南地院打臉,認為女子不聞不問29年沒有盡扶養義務,無正當理由要求孩子扶養,駁回聲請。對此,律師林智群也感慨表示,媽媽拋棄小孩的情況比較少見,不過當小孩變成媽媽追求幸福的絆腳石時,也是有媽媽會作出可怕的事情的。
根據判決書,現年58歲的阿玲(化名)正值壯年,但她主張自己患有乾燥症候群、發炎性多關節病變、膝部其他續發性骨關節炎、雙側性、臀神經叢疾患、原發性廣泛性(骨)關節炎,及憂鬱症等病,無法工作,且須扶養高齡90歲的母親,無法維持生活,參酌主計處108年度台南市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向一對兒女要求支付20,114元扶養費,平均一人10,057元。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阿玲和前夫離婚後,沒有爭取孩子的監護權,再婚後也沒有探視或負擔兒子扶養費用,兒子年幼時靠著祖母扶養,之後自食其力到成年,阿玲沒有對兒子盡到扶養義務,情節已達重大程度,請求兒子給付扶養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全案上訴中。
對此,律師林智群在臉書發文表示,「一般而言,媽媽拋棄小孩的情況比較少見,不過當小孩變成媽媽追求幸福的絆腳石時,也是有媽媽會作出可怕的事情的。」
中時新聞網 2021/05/03 1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