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打擊山老鼠盜伐、竊取貴重木,立法院會今天(20日) 三讀通過修正「森林法」,區分竊盜、收取贓物行為態樣,並針對違法竊盜貴重木加重處罰,未來竊取森林產物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金;若有結夥、搬運贓物等行為,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
近年來山林盜伐事件雖已減少,但盜伐集團對山林生態的破壞卻未見降低,且針對竊取貴重木,司法實務經常以「山價」核計罰金,與實際交易市價落差甚大,無法有效打擊山老鼠盜伐。為此,立法院會(20日)三讀通過修正「森林法」,增訂竊取貴重木及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貴重木贓物者,加重其刑,並將原以贓額倍數計算罰金數額的方式,修正為明定罰金;另外,修法也將竊盜與贓物罪分別規定刑罰,竊盜森林產物的罰金由最高新台幣300萬元提高為600萬元。
根據三讀通過的條文明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30萬以上、600萬以下罰金;而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若竊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珍貴木者,得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同時,這次修法也新增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的未遂犯納入處罰範圍;而有結夥2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等情形者,則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
奇摩新聞 2021年4月20日 週二 下午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