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歲陳姓男子去年提供餘額僅82元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法官調查認定他漠視他人致生財產上受害之可能性,有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刑事判處2個月徒刑,民事最近判決必須給付被害人64萬4000元,並計算法定利息。
判決書指出,陳男去年9月3日將申辦帳戶金融卡、密碼,寄交自稱是貸款公司賴專員,詐騙集團冒充中華電信員工、警官等政府官員,向被害人佯稱個資遭利用申請門號,積欠4萬8000元電話費,並涉及3027專案,因偵查不公開,不可告知他人,並需依指示匯款用以交叉比對資金流向,被害人去年9月6日操作網路銀行,匯款64萬4000元至陳男帳戶受騙。
陳男辯稱自己也是受害人,因做生意缺錢,要辦理貸款,才將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交「賴專員」,法官調查,辦理貸款應無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的必要性,一般社會大眾所周知,尤其陳男具有相當社會經驗,曾辦理過貸款,更無諉為不知之理。
此外,陳男交付帳戶時,餘額僅剩82元,若遭欺騙,不至於有重大財產損害,輕率將帳戶資料交付陌生人,
漠視他人因此受害的可能性,且2016年間陳男也因類似案件,遭檢警調查過,陳男有「縱成為行騙工具亦與本意無違」的心態,足以認定陳男有幫助詐欺取財的不確定故意。
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部分依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判處2個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天,案件上訴中,民事部分最近判決陳男要賠償64萬4000元,並計算法定利息,案件可以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0-12-02 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