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司令部戰訓處陳姓前女上士,與已婚的前保防官閻姓少校交往,更在職務宿舍內幽會。陳女去年間遭核定不適服現役退伍,她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陸軍司令部以年度考績丙上,經人評會考評不適服現役而予以核定退伍,認事用法均無違誤,判陳女敗訴,可上訴。
保防官負責保密防諜,道德操守與工作要求應高標準。閻姓少校已婚,由於保防工作事涉重大,單位為他設置個人辦公室,他竟與陳姓女上士交往,更在陸軍司令部的辦公室及北投復興崗的職務宿舍幽會。
閻男與妻子自2007年5月結婚生子,原本同居在北市北投區職務宿舍,因子女教養所需,妻子在2017年7月退伍並返還南部娘家照顧子女。閻妻得知後提告,刑事妨害家庭部分,因證據不足,檢方給予不起訴處分。
民事侵害配偶權部分,閻妻求償100萬元,法院審酌她為此承受莫大精神痛苦,衡量雙方學經歷,判兩人應連帶給付8萬元確定。事發後,陳女因違反性別互動分際,調任人才招募中心,並記大過1次,2018年度考績也列為丙上。
人才招募中心於2019年間多次召開「不適服現役人事評審會」,最後評鑑陳女不適服現役,陸軍司令部核定不視服現役並於同年10月1日零時生效。陳女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陳女主張,2018年5月21日人評會核定她續服現役,軍方竟又註銷會議,欠缺法律實質正當性。人評會重新召開後評鑑她不適服現役,相關指控都缺乏證據,評鑑顯有瑕疵。
陳女表示,不倫戀曝光後已被懲處調職記過,人評會卻僅以「2018年度考績丙上」強制她退伍,違反比例及平等原則。原處分對於她如何不適服現役並無任何具體說明,僅因礙於軍中壓力,牽強附會,終止繼續服役工作權,權力恣意濫用。
就保障軍人工作權應建立較一般文職公務員標準為高的制度性保障,否則,當人評會成為高度服從的橡皮圖章,一味以絕對服從而使會議過程流於形式,國軍官兵工作權毫無保障。人評會已預存立場或經長官指示,其立場已失客觀公平。
陸軍司令部辯稱,兩性分際為國軍持續要求軍紀重點,陳女逾越男女分際,嚴重斲傷軍譽及紀律,調職後工作態度消極,不配合協志招募,甚至與長官發生爭執,軍團督導成績也不理想,綜合考評後才決議不適服現役,並非僅以單一事件評鑑。
法院指出,軍事主管機關本於軍、士官違失行為所為不適服現役的考評判斷,基於其不可替代性及法律授權的專屬性,應認其就此等事項的決定有判斷餘地,行政法院對其判斷原則上採取較低密度審查。
法院認為,人評會認定陳女工作態度不佳,是根據單位長官長期性、常態性的觀察結果,並非全然無據,也有將陳女獎勵紀錄列入考量,難認違反平等、比例原則或濫用權力,評審程序合乎規定, 原處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
自由時報 2020-11-02 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