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從女兒小學三年級開始,以手指和性器官性侵女兒,時間長達6年、次數達近700次,直到女兒在學校上健康教育課程,才知道父親做的事情是錯的,向學校老師反應後,事情曝光。他一、二審被依妨害性自主、違反兒少法等罪,判刑20年6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林男自2010年、女兒就讀國小三年級開始,至2013年、女兒就讀五年級,趁和妻子分房睡,而和女兒同睡一個房間且同床就寢之際,每周2次在睡前撫摸女兒胸部,再以手指和性器官性侵,次數多達312次。
另外,林男從2014年、女兒就讀國中一年級開始,至2016年、女兒國中二年級下學期,扣除女兒每個月一次生理期間,以每月21次頻率,趁女兒熟睡不知抗拒時,用手摸女兒胸部,再以手指性侵,多達384次。
最後,林男2016年某日晚間,又認為女兒熟睡用手撫摸胸部和外陰部一次。女兒不堪其擾,隔天向班導師反映,學校緊急通報,揭發案情。女兒偵詢、法院審理時指出,父親都趁她睡前以「清潔」為由猥褻或性侵,直到她小學六年級上健康教育課程,才知道父親做的事情不對,她之後都會拒絕父親,父親也沒有用性器官性侵,但仍有用手指放入她的下體。而父親每天都會看A片,看完就會等她熟睡再摸胸部和下體。
林男則否認犯行,供稱女兒講得不實在,他並沒有猥褻或性侵女兒,而是女兒曾因為他有肢體障礙,要將它換掉,想藉此機會離開家中。
判決指出,根據社工證述,父親對女兒非常好,也非常照顧女兒,女兒也知道父親平時對她很好,十分疼愛,但她非常生氣父親有性需求為何不去找母親,而是找她,這不是父親對女兒應該做的事情,這件事情讓女兒內心非常矛盾和衝突。
法官認為,女兒指證歷歷,而不採信林男說法,一、二審依312個強制性交罪各判刑7年8月、384個乘機性交罪各判刑3年8月、乘機猥褻罪判刑1年2月,應合併執行20年6月徒刑。
林男不服提上訴,認為他有肢體障礙,行動不便,而女兒四肢健全又值青少年時期,若他真的踰矩,女兒大可以推開她離開現場;女兒案發後一直表示願意原諒他,但他若造成女兒心理創傷,女兒怎會輕易原諒他?認為女兒有為了脫離原生家庭,而故意誣陷他。最高法院認為,林男仍就事實審已經認定的事實爭辯,不符合上訴第三審的理由,故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聯合新聞網 2019-07-15 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