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24歲賴姓警員,沒有經過同事同意,就把同事放置在派出所冰箱內的價值約1千元、2.75公斤的冷藏牛肉拿來烹煮食用;同事發現短少,問他也沒有絲毫愧疚及不好意思之意,氣得報警將他依法送辦。苗栗地方法院認賴男犯4次竊盜罪,判處應執行拘役40日。
檢警調查,賴男於今年1月22日到25日某時許、1月27日下午5點許、2月3日到6日某時許、2月6日晚間9點許,徒手竊取同事陳男所有,置於坪林派出所冰箱內冷藏牛肉共計約2.75公斤,價值約1千元,並當場烹飪食用殆盡。經陳男發覺遭竊後,報警處理。
檢察官依據賴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男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及派出所其他同事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監視器錄影等證據,認賴男涉犯竊盜罪洵堪認定,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請法官依賴男所犯4次竊盜犯行,分論併罰。
法官認為,賴男身為員警,本應依法行事、謹守分際,竟不循正途獲取所需,多次竊取他人即同事置於冰箱內之食物,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對告訴人的財產安全造成危害。
法官兼衡賴男初犯本罪,與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財物之價值與現況,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4次竊盜罪分別處拘役20、10、10、10日,應執行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自由時報 2021-10-25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