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王姓男子在今年間向友人兜售人民幣偽鈔,刑事局接獲情資後,由中打第六隊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今年6月間搜索,查獲王持有的假人民幣百元鈔619張,並在11月追出偽鈔來自何姓男子。何到案時辯稱,他到大陸旅遊時,向地下匯兌業者購買偽鈔在大陸使用,沒有用完拿回台灣後,拿給王當作「抵債」之用。警方表示,在大陸使用偽鈔刑責很重,使用3萬以上人民幣在對岸會吃上10年以上的刑責,在台灣則是1年以上,全案依法送辦,中檢訊後二人皆請回。
刑事局中打第六隊在今年5月間接獲檢舉,王姓男子(56歲)四處兜售偽造的人民幣,全案報請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林俊言指揮後,由台中市刑大偵二隊、第四警分局成立專案小組偵辦,經多日蒐證後,檢警在6月下旬在西屯、南區搜索,查獲619張偽造百元面額人民幣,折合台幣約26萬餘元,並向上溯源,在11月14日查出交付偽鈔給王的何姓男子(54歲),並拘提到案。
檢警調查,王、何二人有25萬元的債務糾紛,何辯稱去大陸旅遊時,有向地下匯兌業者以購買人民幣偽鈔,沒有用完的在王同意抵債下,交付給王,全案警詢後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檢方訊問後,因王、何二人承認案情,命二人請回。
刑事局中打第六隊表示,在台灣行使偽鈔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不過相比大陸刑責,大陸有依行使的金額區分刑度,金額2000元以下的是3年以下徒刑、2000元至3萬元是3年至10年有期徒刑,行使3萬元以上則是10年以上至無期徒刑,若以此案為例,若王、何二人在大陸被抓到,恐面臨10年以上的牢獄之災,呼籲國人在國外旅遊時,切勿向不法業者購買來路不明貨幣。
聯合新聞網 2019-11-19 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