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姓、葉姓等4名在宜蘭金六結營區服役的志願役士官兵,為順利申請外島輪調,竟請託劉姓士官在申請書上盜用連長條戳章,劉也順便盜蓋連長印章在自己的申請書上,一併寄出申請,被憲兵隊查獲。高院依盜用印章罪判劉、童4人徒刑6月,另葉男認罪,判刑4月,5人均可易科罰金,其中僅劉可上訴外,其餘4人均判刑確定。
判決指出,童男、葉男、賴男、林男、劉男5人,2016年7月間,均在陸軍宜蘭縣金六結營區服志願役,童、葉、賴、林等4 人欲申請外島輪調,認為其填載「陸軍志願役士官、志願士兵志願服務外、離島(含花東地區)申請書」需由連級主管簽署。
4人因劉男擔任該連預算財務士,保管胡姓連長條戳章,4人各自填妥申請書後,分別在7月28日晚間、29日早上交給劉男,劉在申請書上的「連級主管簽章」欄盜蓋胡姓連長條戳章。後來劉也在自己的申請書上盜蓋。
劉男29日上午外出營區洽公時,將自己盜蓋與其餘4人申請書一併寄出,事後軍方發現此事,認為5人損害胡姓連長及部隊管理士官、兵申請調動外、離島人數之正確性,涉犯盜用印章罪,交由憲兵隊移送偵辦。
中時電子報 2019/11/17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