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姓男子於3年多前,娶了中國籍賀姓女子為妻,但賀女不跟彭男來台,又常向彭男要求金錢,甚嗆「要麼給我愛,要麼給我錢,要麼給我滾!」即斷絕聯絡,音訊全無。苗栗地方法院認無夫妻恩愛情義可言,判准2人離婚。
彭男於2016年12月間,與賀女在中國陝西省西安市公證處登記結婚,但婚後賀女不願來台與彭男共同生活,卻又多次明示暗示彭男要求供給金錢花用。
彭男見賀女需索無度而拒絕,賀女就以微信傳送「又沒時間陪我,又沒錢給我花,找老公干嘛的」、「要麼給我愛,要麼給我錢,要麼給我滾!」等訊息給彭男,此後即斷絕聯絡,音訊全無,迄今3年多;彭男心灰意冷,向苗栗地方法院訴請離婚。
法官認為,賀女婚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至台灣與彭男共同生活,分居迄今已逾3年,且雙方並未在台灣登記結婚,賀女的行為也顯示婚姻信任基礎薄弱,夫妻間互信、互諒、互愛之基石無存,並無夫妻恩愛情義可言。
法官認雙方感情破裂,婚姻基礎動搖,顯無和諧之望,已構成婚姻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彭男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