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界人士指出,若送禮的一方能舉證是「基於何種前提而贈送」,例如是以結婚為前提、借給對方開口要應急或看病,否則,法官多會認定饋贈屬於「無條件自願贈與」,分手後當然不得討回。
至於婚外情對象受贈,要討回來更不容易,因為送禮的一方既有婚姻在身,更無從以婚約附屬品的形式「包裹」禮物,打官司索討的勝率自然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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