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已婚胡姓男子,2005年間於中國認識葉姓女子,他想要「齊人之福」,安排中國籍葉女到台灣生活,但胡男卻又已婚,遂委託何姓男子到中國,與葉女假結婚,葉女於2009年入境台灣後,卻與胡男情感生變,吞藥物輕生獲救,告知移民署假結婚一事,台中地方法院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判刑1年9月,緩刑4年,條件是提供150小時義務勞務,不法所得13萬2000元沒收。
判決書指出,胡男(緩起訴處分)於中國認識葉姓女子,兩人交往後,胡男想讓葉女到台灣生活,但胡男已婚,遂以每月6000元代價,請何男到中國與葉女假結婚,2009年3月完婚後,同年10月葉女從金門入境台灣,胡男也就此一圓齊人之福美夢。
不料,事隔不到3年,胡男、葉女就情感生變,葉女自認委屈而輕生,送醫挽回性命,醫院通報移民署,葉女遂向移民署吐露上述荒唐之事,由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第一專隊,函請台中地檢署調查起訴。
台中地院認為,胡男假結婚行為,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觸犯「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圖利使大陸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罪」,是3年至10年徒刑,但考量他不是主謀,犯行也輕於專業的人蛇集團,有憐憫之處,援用刑法59條「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減刑,輕判徒刑1年9月,緩刑4年,犯罪所得13萬2000元沒收,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