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永靖鄉一名田姓男子,2019年1月在大陸福建與陸配陳女訂婚,同年5月田男將陳女接到台灣團聚並登記結婚,沒想到時隔半年陳女就被田男抓到外遇,憤而提告要訴請離婚,而檢方審理時陳女辯稱自己患有婦女病,無法行房因此不算外遇,但遭法官駁斥,認為兩造已分居1年半以上,對於未來婚姻無法達成共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根據判決書指出,田男與陸配陳女在台僅融洽相處半年,陳女就開始頻繁多天在外過夜,2020年1月更獨自搬到外面居住,田男打電話關心卻被陳女冷回說,住親戚家比較開心,明確表明已經不想回家,同年5月田男在街上目睹陳女被一名男子承載,才恍然大悟妻子根本外遇與男人同住。
而陳男撞見後怒打電話向陳女查問此事,沒想到陳女竟回說就是想跟該名男子在一起,男子怒而提出離婚要求,陳女雖同意離婚,但接連幾次以身體不佳等理由爽約,沒有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手續,陳男才會憤而提出告訴請求判決離婚。
法官審理時陳女還辯稱,兩人並非一直沒有互動,幾個月前才借田男2萬塊,一般夫妻吵架很正常,還大言不慚的說,她本身患有婦女疾病(非典型麟狀上皮細胞發炎),無法行房事怎麼外遇,她懷疑田男在外與其他女子交往,才會發生爭吵,僅短暫住在姊妹家,兩人關係沒有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法官審酌,陳女辯稱是因罹患婦女疾病無法行房事,但其提供證明病歷無法證明被告所主張無法行房事,且田男與陳女吵架原因是因陳女離家不返家,認為兩造已分居1年半以上,被告無任何具體行動表示願意返家與被告共同居住,對於未來婚姻無法達成共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