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老婦人以她發生車禍後,行動不便,無法工作,向兒子女兒請求扶養費,但子女以母親和父親約35年前離婚後,即未扶養或照顧他們,已逾30年未聯繫,親子關係形同陌路拒付。法院認為陳婦對於兒女未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駁回她的請求,案可抗告。
陳姓老婦人表示,她約5年前發生車禍,雙腳不良於行,須仰賴拐杖、輪椅行動,雖領有每月5065元身心障礙補助,然名下無任何資產,不足以支付日常生活開銷、醫療費用等必要支出,向子女每人每月各請求支付扶養費7525元。
陳兒子及女兒說,父母35年前離婚後,母親即未曾扶養二人,也未曾探視及往來,因此向法院聲請免除對母親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