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高職生二○一八年二月間在網咖前,遭當時年僅十六歲謝姓少年等人毆打,左眼、頭部、手腳等部位受傷,李左眼矯正視力原為一點○,被打傷治療後因創傷性白內障,矯正視力僅剩○點一,請求損害賠償;台中地院昨判決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李新台幣三五四萬九八一八元。可上訴。
李姓高職生主張,謝姓少年於二○一八年二月廿五日凌晨,夥同遲姓男子、綽號「吉力」、「小風」等人,在台中市某網咖前共同毆打他,致使他左眼挫傷合併出血、頭部外傷、右手挫傷、背部挫傷、雙下肢挫傷;經醫師治療,左眼創傷性白內障、視網膜出血、脈絡膜破裂,最佳矯正視力僅餘○點一。
事後謝姓少年被少年法庭裁定入感化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遲男到案後也經台中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李姓高職生請求損害賠償,以他於事發前經診斷雖為雙眼近視,但左眼經戴眼鏡矯正後視力可達一點○,事發後,左眼最佳矯正視力僅餘○點一 ,幾乎失明,請求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勞動能力減損二五四萬餘元、精神慰撫金一百萬元及醫療費用。
謝姓少年、謝父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法官審酌,謝姓少年毆傷李,不法侵害李的身體、健康等人格權,謝姓少年及謝父自應就李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法官認被害人請求賠償有理由,判決謝姓少年及謝父連帶賠償被害人三五四萬餘元。
聯合新聞網 2021-01-21 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