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姓男子前年騎機車與轎車擦撞,他走回附近住處喝了一瓶米酒,被檢警認為干擾酒測,仍依酒測值超標送辦起訴;一審認為劉車禍後確實回家喝六百毫升紅標料理米酒,無法佐證案發前酒測超標,判無罪,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維持無罪,全案確定。
六十歲劉姓男子被控於二○一八年十二月廿二日上午十一點多,在高雄某菜市場飲用保力達藥酒後,騎車沿私人巷道行駛,在路口與詹姓男子小轎車擦撞,酒測值零點五一毫克,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送辦、起訴。
劉應訊喊冤說,發生擦撞後心情雜亂,先回家「栽(台語,指灌)」米酒,詹也證稱,當時走去劉家看,看到劉拿著米酒對口喝;警方在劉住處發現一個紅標米酒空瓶,瓶內有三個菸蒂,但檢警懷疑劉故意拿米酒空瓶做灌酒動作,作戲干擾酒測。
一審法官認為,劉姓男子自稱每天飲酒,心情不佳情況下短時間喝完一支米酒並非不可能,劉也無法確認何時會有誰來查看,不太可能作戲灌酒;另原承認車禍前在市場喝保力達藥酒,後又改口否認,也無法佐證案發前確有喝酒,縱有喝一杯或兩口,也難認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判無罪。
檢方上訴,計算指如果劉姓男子抽三支菸又喝酒,扣除抽菸所需時間,僅剩四分鐘要喝完六百毫升米酒,難以想像;二審合議庭認為,此推論時間不夠精確,也缺乏無法短時間灌酒科學依據,無法證明劉案發前有喝酒,駁回上訴確定。
聯合新聞網 2020-08-03 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