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姓女子4年前在火鍋店廚房工作,但廚房窗戶緊閉、空調損壞,導致瓦斯外洩遲遲無法散去,她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送醫,神經功能受損無法回復,且公司為替她投保勞工保險,她向公司、王姓女老闆請求賠償,台北地方法院判公司應賠償164萬餘元;另公司、王女應連帶給付342萬餘元,可上訴。
蔣女主張,她2016年在「鍋鍋鍋火鍋店」工作,負責洗碗、洗菜、切肉和清潔,但同年6月8日同事開火煮食,6具爐火全開,且窗戶緊閉、空調損壞,氣溫悶熱,空氣無法流通,使瓦斯外洩無法散去,她吸入過多一氧化碳中毒暈倒送醫,事後併發神經精神症候群。
蔣女認為,她案發後持續接受復健、高壓氧治療,且出現記憶障礙、步伐不穩、四肢麻木、視力模糊等,終身無法勝任原先重勞動的餐飲工作,且王女以她為依法請假為由終止雙方勞動契約,要求公司補償醫療費用、不能工作補償,共164萬2727元。
她指出,公司及王女應注意廚房通風,也沒有提醒勞工注意工作時開啟門窗,顯然違反職安法,且她深受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影響,確診神經功能終身不治,每天頭暈嗜睡長達10多小時,連陪子女參加家長會都會過度疲倦而打瞌睡,要求公司及王女應連帶給付勞動力減損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共388萬餘元。
公司及王女抗辯指出,蔣女送醫時意識清楚,且另名中毒送醫的員工,年紀比蔣女年長,中毒狀況比蔣女嚴重,但另名員工中毒隔天剛復出願且繼續工作,因此認為蔣女傷勢不至於達重大難治程度。
另外,王女在火鍋店設有抽風設備、冷氣空調及電動氣窗,消防局也檢驗合格,她也多次提醒勞工開爐火時應該注意通風,事故發生時王女不在場,火鍋店開業多年也沒有發生過中毒事故,此案為單一偶發事件,和王女沒有因果關係,認為蔣女求償無理由。
法官認為,雇主有義務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認定蔣女所受的傷害為職業傷害,公司並未對蔣女投保勞工保險,導致蔣女無法依勞基法規定請求殘廢補償,另根據多份診斷證明書,蔣女確實患有遲發性神經精神症候群,加上醫師證述,認為蔣女請求有理由,判公司應賠償164萬餘元;另公司、王女應連帶給付342萬餘元。
聯合新聞網 2020-02-26 0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