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少棒國手、台電嘉義區營業處員工陰經龍,因罹癌且不滿張姓女友提分手,今年3月22日持水果刀刺死張女,嘉義地方法院依殺人罪一審判刑15年,褫奪公權5年,另依照傷害、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8個月有期徒刑,此部分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陰經龍與張姓女友同居,均任職於台電嘉義區處配電中心,今年3月張女與陰經龍提分手,3月17日2人相約配電中心3樓談判,談判破局,陰男心生怨懟,持預藏水果刀抵住張女頸部,恫稱「要與你同歸於盡」,「殺死你我再自殺」等語,讓張女聽了心生畏懼,還造成頸部撕裂傷,因張女鄭姓外甥女擔憂張女安危,前往尋找張女,藉故將張女帶離現場報警處理。
陰男仍心有不甘,又因張女報警提告,更加憤恨不平,萌生殺人念頭,3月22日上午9時15分左右,攜帶水果刀前往張女的辦公室,以遞送文件為由,朝張女左胸、腹部接續刺擊5次,其中1刀深及張女心臟,導致右心房破裂、大量出血,鄭姓外甥女見狀欲上前阻止,陰男還持水果刀朝鄭女揮舞,恫嚇她「如果敢阻止,我連你也殺」,張女送醫急救後不治死亡,經辦公室員工報警到場,逮捕陰經龍。
合議庭法官審理時,陰經龍供稱自己離婚、有2個小孩已經成年,案發前因罹患口腔癌,身體狀況長期不穩定,情緒低落,女友又提出分手,產生玉石俱焚念頭而犯案。
合議庭法官認為,陰男與被害張女、鄭女同為台電配電中心同事,早已熟識,與張姓女友更是交往十數年之久,卻未顧念彼此十數載情誼,以及對同居家人的照護關切,竟持刀殺害張女,然審酌陰男犯後坦承犯行、表示知錯悔悟,與部分告訴人和解,認為犯殺人罪部分,未達量處死刑、無期徒刑程度,但犯罪責仍重,擇處有期徒刑刑種,仍應科處最重刑度,並宣告褫奪公權5年,以示懲儆。
自由時報2022-08-12 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