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婦人缺錢花用,將腦筋動到40年前教育她的屏東滿州國中陳姓女老師身上,以遭家暴、離婚訴訟要律師費、旅遊時遭導遊強迫購買商品等幌子訛騙,陳姓女老師前後匯款115萬元,因張婦遲遲不還款才恍悟上當。士林地方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張婦10月徒刑,緩刑5年;檢方和張婦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駁回確定。
陳姓退休女老師1978年在屏東縣滿州國中執教時,張姓婦人就是她的學生。老師表示,2015年時昔日的學生、張姓婦人打電話給她,說是要辦同學會,並說自己沒有媽媽,很感念老師親切待她。
2017年12月起至2019年5月止,張姓婦人接連以丈夫毆打她、出國散心需要盤纏、旅遊時被導遊強迫購物、被趕出家門等理由向老師借款,老師宅心仁厚,前後借款16次,匯出115萬元。
當陳姓女老師發覺受騙時,她向士林地檢署提告詐欺,但檢方偵查後不起訴,連台灣高等檢察署也駁回再議。老師聲請交付審案,士林地院裁准。
士院審理時,張婦坦承犯行,也陸續歸還詐得款項、與老師和解,雖判她10月徒刑但宣告緩刑5年。但一審判決讓檢方和張婦都不滿,都提上訴。
張婦上訴稱「我沒有詐欺,我只是跟老師借款」;檢方則認為張婦欠款還沒全數歸還,應沒收103萬不法利益。
高等法院審理發現,張婦的兒子證稱父母關係正常、沒有要離婚,張婦也承認「沒有提離婚訴訟、也沒有找律師」,認定她沒資力還錢卻還虛構故事騙老師錢。
前年5月2日,陳姓老師最後一次出借5萬元,之後張婦避不回應,直到同年7月6日才扯謊說「對不起老師,因為我殺了姊姊,被關在精神病院,兩個月、7月23日就可以出院了」,高等法院認為張婦敷衍老師、拖延還款,不法意圖明顯。
高院批張婦濫用師生情誼和老師的同情心騙了115萬元,但考量她終知認錯、沒有前科,認為判處10月徒刑適當。因陳姓女老師同意給學生緩刑,高院駁回上訴。
聯合新聞網 2021-05-18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