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堅稱,她拿陳的精液受孕時,陳不是不知情,況且手術沒成功,並沒有侵害到陳妻的配偶權。
翁姓醫師則說,陳和陳女2014年8月21日到診所,表示近日將結婚,有生育需求,請他安排療程;後來陳女獨自帶著精液來診所,他不曉得兩人沒結婚。翁說,那次的手術失敗,且人工受孕和通姦不一樣,他沒有侵害陳妻的配偶權或婚姻。
高院認為,本案的爭執點在於是否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翁姓醫師有沒有侵犯陳妻的配偶權兩大項。因桃園地院已判過侵權一事,且那一次案件陳妻主張的親權時點為2014、2015年間的婚外情,甚至還包括陳女產下丈夫的私生女,人工受孕在「範圍內」,雖然前案沒有提出,但仍受既判力拘束。
翁姓醫師部分,高院認為他雖疏於審查陳姓女子和陳姓情郎間的身分證明文件,但也難以預料陳女是拿別人老公的精液來做手術,況且手術還失敗,陳妻求償無據。本案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