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某公立醫院先前進行新建工程時,原在院內工作的田姓人妻及曾姓已婚男同事,竟選在地下室發生性行為;事後2人食髓知味,又在曾男住家及田女轎車發生多次性關係,田女的黃姓丈夫為某企業高階主管,憤而提告求償100萬元,法官審酌黃男身分地位及財力等條件,遂判曾男應賠償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黃男指控,妻子在某公立醫院上班,進而結識曾姓男同事;2019年12月間某日,曾男明知妻子已婚,為逞一己私慾,竟趁其他同事下班之際,選在興建中醫院地下室1樓與田女發生性行為;事後曾男並未就此罷手,反而多次與妻子約在住家發生性關係,他不甘配偶權遭侵害,遂提告求償100萬元。
法官調查,曾男妻子亦對丈夫及田女提告求償,當時曾男已坦承他與田女在自家及對方車上發生數次性行為,認定曾男侵害配偶權情節重大,因此判他須賠6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