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警局萬華分局桂林派出所徐姓副所長控告馮姓妻子趁他重病期間,挪用他的印章替他辦理退休,且雙方分居多年他打官司要求離婚;最高法院認為,徐男通姦有外遇,今日判決不得離婚,且須賠償馮女30萬元慰撫金確定。 另外徐男控告馮女詐欺、偽造文書等罪部分,歷審都認定馮女幫徐男辦理退休後,把錢存進他的帳戶,並用來支付醫藥費、償還貸款等家庭顯示已謀取他的最佳利益,因此判決馮女無罪,案經上訴,今年初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徐男打官司主張,他在1988年與馮女生下3名女兒,但他因警察勤務繁忙、睡眠不足,馮女竟要求他必須載送子女上下學,他因細故與她口角後,在2011年就搬到警察宿舍分居,3年前他因顱內出血和心臟主動脈剝離而陷入昏迷。 徐指控馮女趁他昏迷期間,偽造他的簽名與不實報告書,並領取了他帳戶內的退休金及保險金200多萬元,他打官司要求離婚;但馮女反控徐男離家分居後,就與外遇女子生下一子,違背婚姻忠誠義務,須賠償她精神損失30萬元。 新北地院認為,徐男與馮女的婚姻已生破綻顯無回復之希望,判准離婚,高院佐以相關證據,認定徐有外遇在先,不得要求離婚,逆轉改判徐男敗訴,且須賠償30萬元,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