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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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的定義是什麼 ?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兩人間要有性交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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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姦」小心成為「抓監」

【新聞】據報載,有名婦人,因懷疑自己的老公有外遇,因此透過徵信社跟蹤其老公,並在電話中裝置竊聽器,錄下其老公與情婦的親蜜對話。而後,以此錄音帶為證據,向法院告訴其夫與情婦通姦,最後判決結果出來,其老公因通姦罪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但是「抓姦」的老婆,卻被判處一年二個月有期徒刑,這是為甚麼?

【剖析】事實上,夫妻間(自行或委託民間徵信社)秘密錄取對方與他人談話,作為通姦罪的證據,理由可想而知,通姦的證據搜集不易,畢竟能在對方翻雲覆雨時會同警察破門而入者,實在少之又少,因此,為保全證據,只好出此下策。但這種以徵信社竊聽的方式,在以前或許可行,但現在卻可能吃上官司。

為了保障個人的通訊自由及隱私權,立法院於今年通過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其立法原因,本來是欲規範警調單位以犯罪偵防為理由之監聽,但也適用於徵信業及一般大眾。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例中,徵信社竊聽此婦人老公與情婦之談話,屬於「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而徵信社為營利事業,符合「意圖營利」之要件,而其又無本法第二十九條「不罰」之情形,因此,判處徵信社負責人一年二個月徒刑,至於,那位婦人,因要求徵信社為監聽電話,被認為是此犯罪之共同正犯,因此,亦被判刑。

因違法通訊監察取得之證據,不但侵害了受監察者之隱私權,其所取得之證據之證據能力亦令人懷疑。這個案例,不但宣示法律保障人民通訊的合法權利,也為徵信社以往不當的方式上了一課,小心「抓姦」自己也進了監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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