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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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姦的定義是什麼 ?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兩人間要有性交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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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到外遇給200萬 妻抓姦2次 他黃牛

桃園縣朱姓婦人懷疑丈夫外遇,多次抓姦失敗,被丈夫嘲諷「來抓啊、抓到就給妳兩百萬」;她氣不過,費盡心思連抓兩次成功,丈夫同意付三百萬元遮羞卻黃牛,由父母買單,又拒付扶養費。朱女興訟索討,桃園地方法院昨天判丈夫得付扶養費。

朱姓婦人抓姦成功後和黃姓男子(卅三歲)協議離婚,並取得兩名兒子的監護權;她氣憤丈夫搞外遇造成家庭破碎,把兒子的姓都改為和她同姓,讓黃家斷後。

桃園地院調查,朱姓婦人和黃姓男子六年前結婚,九十三年一月間發現丈夫經常不回家及有不明通聯,懷疑他有外遇而嘗試抓姦。但丈夫相當機警,和情婦經常換地點親熱,稍覺可疑就放棄幽會,她兩度抓姦失敗。此後黃姓男子更機警,抓姦更難,夫妻數度為有無外遇爭吵;黃姓男子嘲笑她「再來抓啊,抓到就給妳兩百萬」。

朱姓婦人遭譏諷後,先以願離婚、成全丈夫婚外情等鬆懈丈夫心防,再以外出旅遊及找徵信社跟監等手段,在九十三年的七月和十月間,成功抓到丈夫在賓館和許姓女子共眠,丈夫當場傻眼。

朱姓婦人要求丈夫兌現承諾,應付兩次共四百萬元抓姦費。黃姓男子自知理虧,討價還價同意付三百萬元遮羞費分手。二人協議離婚的條件,另包括黃得按月付扶養費,但他黃牛,由父母親幫他付了兩百五十餘萬元,自己只付了數萬元,扶養費則分文未付。

朱姓婦人告到法院,黃姓男子辯稱扶養費包括在三百萬元內,不過證人指述不包括扶養費;法官認定屬實,昨天判他得付清三百萬元的尾款卅三萬元,及按月給付一萬五千元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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