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種情形,不得提出通姦罪之告訴 ?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捉姦的定義是什麼 ?
通姦的定義是與有婚姻者的人有性行為,也就是說要兩人間要有性交的行為存在,才構成通姦。而與人通姦的配偶之另ㄧ方可進行抓姦。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這裡的「知悉」,指的是告訴人確知犯人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告訴人「確實知道」的程度,往後推6個月內。如果只是懷疑他人有犯罪行為,但尚未得到確切的證據的話,不能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6個月以內都可提告。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已過了告訴期間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