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水電工日前與胞妹爭吵數日又被母親叨唸後,竟將妹妹的衣物、化妝品與筆電等可燃物品,丟出門外並放火引燃,幸經消防人員及時撲滅才未釀災。黃到案不斷道歉;士林地院考量黃酒後失控才放火,沒有燒燬住宅犯意,也獲胞妹原諒並修復樓梯間,雖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論處,但輕判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須提供義務勞務。
前年9月17日上午11時許,酒醉的37歲黃男,實在受不了家人,將胞妹物品丟出門外後訪火;但黃到案認錯並承認犯行,辯稱沒有要燒燬房子意圖。
法官認為,依刑法規定,預見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者,以故意論,且黃男是一般正常成人、自稱具高職學歷,依其智識程度、社會經驗與經歷,應會知道在樓梯間引燃可燃物品會導致火勢延燒他處,甚至燒燬整棟公寓,卻執意引燃物品,因此認定黃具不確定故意。
但法官考量放火行為並未導致公寓喪失效用,胞妹也願意原諒黃男,加上黃已出錢修復,並審酌黃因酒後失控引燃,沒有燒燬住宅的直接惡意,雖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論處,但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輕判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
自由時報 2019-01-21 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