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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婚姻成一場空 婦提告爭回千萬財產

新竹一名黃姓婦人 4年前經法院判決與范姓男子的12年婚姻關係不成立,隨即訴請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主張為范男操持家務、教養子女,對范男財產的增加確有貢獻,一審指「婚姻 不成立」不得請求分配,判黃女敗訴,但高院認定雙方有結婚之實,僅未依當時規定舉辦公開儀式,屬於婚姻無效,日前逆轉改判范男應給黃女1802萬餘元,可 上訴。

黃女(40多歲)提告指稱,1994年底與范男結婚,育有2名未成年兒子,因范男經商外遇,雙方在1999年7月 協議離婚,後因繼續同住期間感情復合,雙方在2000年底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她和范男再婚後,努力想為范男生個女兒,兩度懷男胎都拿掉,未能如 願,且發現范男竟又拈花惹草,2012年5月她灰心提告要求離婚,法院卻指,雙方再婚未依當時「儀式婚」規定,舉辦公開儀式、宴客並找2名證人見證,因此 「婚姻不成立」。

黃女認為,這段12年婚姻雖未合法成立,但她與范男確有夫妻之實,並辛勤持家,讓范男無後顧之憂,專心發展事 業,因此有權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不料在離婚案承認與黃女真心復合的范男,在分產案卻辯稱黃女趁他到對岸經商,拿第一次結婚的的結婚證書變造後,盜蓋他 的印章私辦結婚登記,他根本不想與黃女再婚。

一審指《民法》規定僅離婚婚姻無效或變更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才可請求分配夫妻剩 餘財產,婚姻無效是指「有結婚事實,而其行為無效」,婚姻不成立是指「無結婚事實,而有婚姻形式」,一審認為范男與黃女的狀況屬於後者,判黃女敗訴。黃女 沒料到未對離婚案上訴因而定讞,會讓她在分產案吃悶虧,上訴主張她和范男的再婚欠缺法定公開儀式,應屬婚姻無效而非成立。

高院指 出,結婚是男女雙方締結身分契約,《民法》規定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因此范男與黃女同意再婚時,婚姻即成立,只是因為身分 關係具有高度公益性,有必要公示公開,所以當時《民法》才規定結婚須有公開儀式與2名以上證人,本案欠缺此法定要件,應視為婚姻無效。

法官以黃女提告離婚之日,作為計算夫妻剩餘財產的時點,因范男名下有許多房地與投資,扣除負債再將雙方財產淨值差額除以二,日前判范男應付黃女1802萬餘元,可上訴。

2016-03-01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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