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與妻奉子成婚,生女兒後妻回娘家調養身體並照顧臥病雙親,林男趁機帶酒店女子回家並發生性行為生子,他訴請離婚說,妻離家已無維持婚姻想法,一、二審法官都駁回他離婚要求,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查出,林曾對外遇女子說:「我離婚,你會跟我一起嗎?」因此認定二人婚姻出問題,責任完全在他,此案可再上訴。
林男訴請離婚說,他與妻103年結婚,隔年生下女兒,他與妻的工作性質差異大,作習不同,很難配合,他說104年11月底,妻帶女兒回娘家住至今,他多次勸說搬回同住都被妻拒絕,只一再要求他需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他心灰意冷下,105年年底與一名女子發生性行為,106年產下1子,但不能以此認定妻對兩
人婚姻之破綻,毫無責任;他說考慮到女兒照顧問題, 依「母親優先原則」考量,願忍痛同意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給妻,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
妻反駁他說法,堅稱未對丈夫工作和作習有所不滿,她產後回娘家是因產後須調養,且她身為獨生女須照顧罹患重症及長期臥病在床的雙親,非無故離家,她回娘家之初,原有回家整理家務,卻發現丈夫帶酒店女子回家,憤而驅趕她與女兒,甚至拿走她的感應磁扣、更換住家門鎖並交待社區保全不得讓她進入社區,讓她無法回家,她說丈夫與外遇女子生子,此案已告上法院,去年11月判二人分別依通姦、相姦罪,判徒刑7月、5月,可知丈夫的可歸責之程度較重。
二審合議庭查出男子曾傳訊給酒店女子,一再詢問女子:「我離婚你會跟我一起嗎」、「我喜歡你。可是我是有老婆的人。我離婚不是我帶你回家才離婚。我跟我老婆沒感情」,合議庭指出,男子外遇生子在先,自己變心竟提離婚,他無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