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名原任於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在3月30日離職,沒想到隔天鴻海就寄發「2016年度員工酬勞」通知,而他也輾轉收到通知書共可領208萬元,不過,王姓男子想領取時,鴻海卻以「已離職」拒絕,雙方勞資糾紛最後也鬧上法院。而昨日(23日)新北地院判鴻海須給付208萬元給王姓男子,全案仍可上訴。
該名男子表示,自己於2014年9月15日受雇鴻海精密工業,任職於IE總處大數據中心,負責大數據研究相關工作,每月薪資為10萬2000元,任職期間年年考績A等以上,直到去年3月30日才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自請離職。而期間鴻海核定「2016年度員工酬勞」,分2017、2018年度2期發放,不料離職隔天,鴻海竟然就發放「2016年度員工酬勞」第一期。
此外,王姓男子也主張,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有獲利,應提撥5%到7%作為員工酬勞。而他去年6月就收到通知書,書面上紀載他可領取208萬,但提出申請時,公司卻以發放的時間點他已離職而拒絕給付,已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因此興訟求償。
另一方面,鴻海則在開庭時主張,「員工酬勞」是公司為獎勵替公司創造獲利的員工,並在發放時仍繼續在職,通知書也有載明需仍任職至各年度分配日為止,更需簽下承諾書,但王姓男子卻沒達成相關條件,不能請求領取。並表示,王姓男子之所以會收到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未將應作廢的通知書抽出,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不過對此,新北地院則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有虧損要彌補,否則應依規定發放。此外,鴻海雖稱「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姓男子也簽下承諾書,但此為鴻海單方面的限制,違反契約正義,也不符《勞基法》規定,因此判鴻海敗訴,且須給付208萬元給王姓男子,全案尚可上訴。
東森新聞 2019年1月24日 上午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