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鞭刑的話題,引起熱議,倡議者以為「鞭刑」足以遏止犯罪,顯然是把刑事政策的問題簡化了!藉由刑事處罰的報應及威嚇效果,雖然能某種程度遏止犯罪發生,但犯罪原因多端,且利害衡量原則的運用,也不見得有全盤作用,俗話說「賠錢生意沒人做,殺頭生意有人做」或「富貴險中求」,不正是這個道理。利益所趨下,嚴刑峻罰,是無法根本性的阻絕犯罪動機的。 根本之道,應在於使人對法律所宣示的生命、身體、人格、財產、自由等權利的尊重,當人們認同這樣的價值理念,才能自我控制侵害他人權利的惡念滋生。此乃《動物保護法》為何要針對虐待動物(包含自己的寵物)設刑罰規定,其目的也是在維護尊重生命之人道價值。對動物尚且如此,何況是對人? 人道價值巨大損害 鞭刑是一種肉體刑,受刑人皮開肉綻、鮮血淋漓且嚴重傷害尊嚴,是一種極為殘暴的刑罰手段,對受刑人及社會雖有點威嚇效果,但同時也傳達一個訊息:「人的身體及尊嚴是可以被如此殘暴不人道的對待」。
這樣的訊息被傳遞後,就可能深植在支配人類行為的價值觀裡,在這樣的價值觀支配下,如何去期待人會去尊重別人的生命、身體或其他權利?所以鞭刑對人道價值的損害顯然是巨大的,可能因此製造更多的社會衝突或犯罪問題。
人類歷史,不論東西方,都曾存有各種極為不人道,殘酷程度令人難以想像的刑罰手段,何以近代民主法治程度高的國家都已棄而不採,即使保有死刑的國家,在執行死刑時,也以人道方式為之,例如注射毒藥或先麻醉再槍決。
因為從歷史經驗中可知,殘酷的刑罰不僅不能抑制犯罪,反而破壞人道精神及對生命的尊重,因而誘發人類殘暴嗜血的動物本能,人與人會殘暴的互相對待,引發更多問題。 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發明「剝皮法」,懲治貪官汙吏,比之鞭刑更為殘酷,但諷刺的是,明朝貪官汙吏從未斷絕過,整個朝代充滿腐敗、殘暴氛圍,明末更出現「殺人為糧」吃人肉的張獻忠,屠川乙事,至今駭人聽聞。
失去對歷史的反省 智者以歷史為師,愚者以經驗為師。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可謂是人類在歷經戰爭、專制暴政,生命、尊嚴被踐踏的歷史反省下之產物,故該公約第7條載明「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生長在現代台灣社會之民眾,已經幾十年沒有經歷過殘暴專政的對待,可能已失去對歷史的反省或領悟,才會又以人類動物本能的思維,認為殘暴手段可以解決犯罪問題。如果真的百利無害,何以有上開公約的產生?
難道那些簽署國都是笨蛋? 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現行的鞭刑制度源自英國殖民時期,如果鞭刑那麼好,那繼受母國英國為何要在1948年廢止鞭刑?把被歷史及國際潮流屏棄的「鞭刑」,視為消滅犯罪的良方,倡議者顯然沒有從人類進化的歷史中得到教訓。 鞭刑這種酷刑,能否發揮抑制犯罪的效果,讓人存疑。但肯定的是,這種因個案所生的情緒性修法建議,若真的實現,台灣社會尊重生命之人道價值將崩壞,恐會引發更多的後遺症而得不償失,應該再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