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已婚羅姓女子與有家室的徐姓男同事,外遇長達7年之久,每月相約出遊2至3次,足跡遍及北台灣多個縣市,若遇假日訂房不易,便偏僻山區道路大搞車震。外遇戀情曝光,徐男雖否認,但因羅女指出他下體有痣,被依通姦罪判刑4月定讞,且須賠償羅夫100萬元。徐妻反告羅女索賠200萬元,新北地院今也判羅女須賠償徐妻100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羅女於13年前結識徐男,後經徐男介紹於10年前任職同公司,因工作關係愈走愈近,從97年起至104年發生婚外情,每月相約出遊2至3次,在新北市中和區、土城區與宜蘭縣、台中市多家汽車旅館與溫泉旅館發生多次性關係,因經常到中和區一家旅館幽會,累計次數多到讓羅女想辦VIP卡享住房優惠。
3年前羅女想切斷這層關係,開口提出分手,但徐男不願放手,甚至向羅女丈夫自首,羅女丈夫逼問妻子才坦承已背地出軌7年,羅女及徐男雙雙挨告。
徐男出庭應訊時,卻否認與羅女發生性關係,因羅女指認徐男身體特徵無誤,依通姦罪判徐男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而羅女事後獲丈夫撤告。羅女丈夫另提告向徐男求償200萬元,新北地院去年7月判徐男須賠償100萬元精神撫慰金。
徐男妻子也不滿婚姻遭破壞卻都被蒙在鼓裡,直到丈夫挨告,收到以證人身分出庭的法院通知才知丈夫有外遇,且外遇對象竟是認識10多年的羅女,怒向羅女提告求償200萬元。新北地院今天判決羅女須賠償徐妻100萬元精神撫慰金,仍可上訴。